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

5F二次施工往來文件

1203 email
1204 email
1205 email
  1. 工程合約種類
總價承攬,則為採購契約要項第31條中的第1款「依契約總價給付」;總價承攬時,承包商雖應執行圖說及規範上之工作,而且應給付之價金,原則也是固定的,惟除因「辦理變更設計增減數量」、「因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重大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害」(基於公平合理原則)、「事前不可預測之極大物價波動」(基於情事變更)等因素調整契約價金外,詳細明細表未記載該項,以至於漏項者,則屬常見;承包商依工程慣例或約定,縱須至現場勘查,查知實際項目及數量,惟基於公平合理原則、誠信原則,機關仍負有在詳細明細表詳載施工項目及數量之義務,發生漏項情事實先由機關所致,自不得全由承包商負其責,反而,應由機關負較大的責任;從而,苟有漏項情事發生,機關自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調整契約價金,始符公平合理。詳如此連結,參考連結政府採購點評ABC案例